发布时间:2020-12-18 09: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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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免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1、"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和"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或免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一般纳税人,"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的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23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四)》第2行"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3、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
4、一般纳税人填,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合计"等于主表第8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5、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
1)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2)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6、一般纳税人,"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