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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咨询-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小知识

发布时间:2020-11-09 14:40:25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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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户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体户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可以。个体工商户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3、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若已达起征点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规定:

“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4、定额执行期的期限是多少?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5、定期定额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6、个体工商户需要建账吗?

答:《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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