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09 15: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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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 政策法规 > 工商政策法规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上海泰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全程、专业、贴心、服务服务内容:注册、变更、改制、注销及备案登记等。 年检、代理记帐、审计、报税、增资验资、银行开户等。 进出口经营权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商务外包、人事代理等。服务热线:4006863969,021—58303969手机支持:13671561262业务咨询:QQ: 327982333 QQ: 422282651 QQ: 2212072016财务咨询:QQ: 394740527企业邮箱:shtaijin@163.com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978号东泰大楼北楼1901室附近交通:地铁2号、9号线,公交939、985、981、992、783、961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