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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公司异地经营事项

发布时间:2020-11-23 09:23:37 阅读量:
上海注册公司异地经营事项有哪些?

一、公司异地设点经营的基本表现形式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是指公司在注册地之外,采取设立另外一个经营场所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从公司异地设点经营的方式看,有设立固定场所进行经营的,也有无固定场所、仅有经营人员开展经营活动的;有设立分公司经营的,也有未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经营的。从异地设点经营的形式看,有以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也有以异地所设机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

工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通常会遇到下列情形:除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公司在异地设点经营外,一般性的贸易公司、集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生产型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也会在外设立办事(代表)处、联络处、车间、仓库,建设工程类、设备维修类公司则在外设立工程处、项目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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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以两种名义异地设点经营的本质相同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时通常会以两种名义进行,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本质相同。

1.以公司的名义。

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异地设点经营,是指为开展异地经营活动而异地设点,异地所设点属于公司的另一个经营场所。有人据此认为,如果公司异地所设点不进行独立核算,且以公司的名义承揽、经营业务,那么可以认为公司异地所设点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2.以公司异地所设点的名义。

国家工商局在有关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222号)中指出, “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可以看出,上述规定对于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界定不尽相同,但关注点基本一致——分支机构(分公司)是否“从事经营活动”。

三、如何理解“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十条规定: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按照通常的理解,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和对外代表公司的业务中枢机构所在地。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住所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地点,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具有公示效力。公司住所变更必须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实际上是在公司住所之外另外设立了一个办事机构。《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并没有限制公司办事机构的数量,只规定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办事机构应申办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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