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21 09: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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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发生了一些纠纷时,一般都是用法人的身份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当公司面临注销的出来了纠纷现象时,其法人身份不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是没有合适的被告。若此时当事人以及提起诉讼但案件为审理终结,则有可能面临被驳回起诉的风险。但并不是公司注销后就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此时我们需要重新提起诉讼,但是谁为诉讼主体呢?这是需要分情况来说明。
通常上海公司在注销时都是有明确的程序,可分为简易注销和一般注销。简易注销一般需要公司的全体投资人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其中会承诺公司无遗留债权债务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此时您诉讼的主体应该为签署该承诺书的全体投资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若公司依法进行一般注销,也依法进行了清算程序,一般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应以贵司的财产对其承担责任。
若清算程序出现问题,且是由于清算组成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若存在这种情况,则债权人有权以清算组成员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
被注销登记的公司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一般表现为母公司等,当事人可以申请直接变更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诉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