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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公司刑事责任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0-11-09 15:16:39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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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十章“法律责任”中的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十六种。

第一,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第二,制作虚假、认股书、,发行股票或者,情节严重的;

第三,公司的发起入、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移交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情节严重的。

第四,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后抽逃其出资,情节严重的;

第五,未经《公司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情节严重的,使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六,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非法会计帐册,或者将公司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情节严重的;

第七,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

第八,违反《公司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给国家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

第九,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情节严重的;

第十,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个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

财产清单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依法履行验资的机构或者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股份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募集股份、股票上市和债券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公司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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